专利池与必要专利

分类:盛询动态 次浏览 04-12 17:27:47

一、专利池的概念

专利池(Patent Pool),或称专利联盟、专利联营,实际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协议向对方或第三方许可一项或多项他们的专利。典型的专利联营中,对专利联营各方,集结的所有专利都是开放的。对于专利联营协议之外的第三方,专利联营一般提供标准的许可合同。专利联营所得的许可费通常按照事前约定的方式分配给成员。专利池的组建常常基于特定技术标准,譬如欧盟DVB标准的“必要专利池”(Essential Patents Pool),3G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平台”(Essential Patent Platform),MPEG-2标准中的“必要专利组合”(Essential Patent Portfolio),以及DVD标准的3C6C专利联营。

事实上,早在1856年,美国就出现了第一个专利池——缝纫机专利池,但是专利池的出现被质疑存在垄断行为,之后专利池便开始走向衰落。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科技的进步,各个专利技术之间形成了紧密的联系,伴随着世界范围专利制度的建立和技术创新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专利丛林现象。美国学者Carlshapiro最先指出,专利丛林是由于专利技术的重叠性和技术被多个主体拥有,导致专利的应用和创新被阻碍。因此,为了消除障碍专利,充分、有效地利用专利技术,减少因为专利丛林现象带来的诉讼纠纷,推动技术进步,专利池得以再次兴起。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171月修订了《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1995),该指南规定,交叉许可和专利联营是由两方或者多方不同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相互许可或者许可第三方的协议。美国学者Josh LernerJean Tirole将专利池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人间的协定,用以相互间或向第三方授权他们的一个或多个专利。”美国学者Carl shapiro认为,“专利池是多个专利持有人为了彼此之间分享专利技术或者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形成的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的联盟组织。”国内学者对专利池的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相互间交叉许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许可其专利的联营性组织,或者是指这种安排下的专利集合体。”

综上,目前对于专利池的定义,基本没有太多争议,专利池被认定为一种协议或者联营性组织、专利集合体,本质在于;通过协议,“池”中的主体互相许可专利或者共同许可给“池”外的第三方。

二、专利与技术标准

在传统观念里,专利和技术标准是不同领域的概念,两者之间并无交集。

技术标准带有浓厚的公益性色彩,用于衡量一项产品或服务是否满足其所规定的要求。而专利是一种私权利,专利权人通过这种权利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经济利益。但是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制定标准时无法回避专利技术。

上世纪末,企业在实施市场竞争战略中巧妙地将专利技术披上标准的外衣,通过宣传、推广技术标准使其专利技术更易于被市场广泛认可和采用,为企业获得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开辟了捷径。专利与技术标准的融合作为知识产权有效运用的一种新手段,其在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方面的重要推进作用得到了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世界经济发展因而出现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的新趋势,并逐渐演变为谁掌握了标准制定权,特别是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就意味着获得巨大的市场份额,获得整个产业的垄断地位,甚至拥有了影响其它国家经济、技术乃至社会发展的制胜法宝。

三、专利池的构建范式

专利池的构建存在两种范式:

一、通过专利池整合专利技术,促进专利资源转化和市场化,进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形成产业发展的先发优势,这种范式可称之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范式”,进入这种专利池的专利可称为“必要专利”;

二、在技术标准大量引用技术专利的背景下,标准联盟主要以专利池运营拥有的专利,以获得产业控制和垄断优势,这种范式可称之为高新技术产业“竞争范式”。进入专利池中的专利,即为实施技术标准所必需的专利技术,这种专利通常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

近些年,大部分专利池的发展都与技术标准有关联。一个技术标准意味着一个解决方案,这个方案包含一系列技术的组合,因而现代技术标准实际上也是一系列知识产权的组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一个标准就是一个专利池,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也伴随着专利池的形成过程,专利池日益成为技术标准实施的专利许可平台。专利池里的专利通常为实施相关技术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因此,近些年所称的“必要专利”即为“标准必要专利”。

四、必要专利

必要专利(Essential Patent),又称核心专利、基本专利和关键性专利。家庭音频、视频交互技术标准在其发布的专利政策中指出:“必要专利是指在实施HAVl 标准过程中,为生产出符合HAVI 标准的产品时所必不可少的专利。”。美国高级电视业务顾问委员会(Advanced Television Systems Committee)于1995 9 15 日正式通过ATSC 数字电视国家标准,其技术标准的制定者认为必要专利的定义是:“在实施该技术标准时,该技术标准专利池中的每一项专利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都必然会被侵犯,因此该专利为必要专利。”。国内学者指出,“必要专利是指在技术标准制定之时,为使某一产品或技术服务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而必须采用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没有其他替代技术,且已经为他人以专利的方式而独占。”。

一项标准或技术会涉及许多专利, 技术标准的实施通常要以向相关权利人支付数额不菲的使用费作为前提,专利权人为了追求垄断的经济利益,有可能将“非必要专利”引入“专利池”,构成专利权的滥用。因此,标准化组织提出政策要求,入专利池的只能是其中的必要专利, 同时,这也是各国反垄断部门的要求。必须以科学的方法来确定某一专利技术能否构成特定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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